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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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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0 年出台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于刑事诉讼的证据部分考点引起的一些变动, 该规定已经于 7月1 号生效。虽然两规定没有出现在大纲中,但是从往年的经验来看,各位同学还是需要适当关注, 在此, 我将两部文件的相关条文解读进行了总结,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 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解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范围: 包括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解读】对于非法言词证据排除采用强制性的规定, 即只要是通过刑讯、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得来的言词证据, 必须要予以排除,没有裁量的余地。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 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告诉, 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 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解读】被告方对于非法证据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启动权在被告一方。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解读】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 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 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 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 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 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 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 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解读】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 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 7 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