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决赛论辩文字实录(节选) 文字出处:《公诉人》杂志 2010 年1 月下半月刊;文字整理:白森时间: 2010 年 10月 25 日上午被告人马天龙运输毒品案基本案情: 王小虎(男, 15 周岁)应魏强的要求,要将 2 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往广州。于是,王小虎请马天龙(男, 19 岁)与自己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前往广州, 并将运输毒品的真相告诉马天龙, 马天龙答应了王小虎的请求。 201 0 年7月5 日晚, 马天龙、王小虎一起坐火车从武汉到广州, 次日早晨下车后,二人被警察抓获。事后查明,马天龙一路上只是单纯陪同王小虎,期间没有接触过毒品,毒品一直由王小虎带在身上。辩题: 控方: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控方: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五场论辩实录主持人(齐涛) : 下面进行的是今天的第五场论辩赛,请选手入场。他们是广西先手宁宇,重庆选手贺贝贝。论辩赛正式开始,首先请控方发表公诉意见,时间是 3 分钟。贺贝贝: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 大家好! 当生活的纷繁复杂蒙上人们智慧双眼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就担负起了拨云见日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 要对铤而走险、运输毒品的马天龙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 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理由如下: 第一, 马天龙实施了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根据王小龙的要求,马天龙明知要将 2 公斤海洛因从武汉运输到广州, 而同王小虎一起实施了运输的行为, 这个行为就符合了运输毒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二, 我们来看马天龙的主观方面。王小虎已经告诉马天龙运输的是多达 2 公斤的海洛因, 马天龙仍然同意, 并与其一同运输。可见, 其主观上明知运输毒品的故意,并且事实清楚。第三, 我们再来看一下马天龙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要件。我们都知道, 毒品是国家强制管理的物品, 马天龙运输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第四,马天龙作为 19 岁的成年人,其本人是该罪适格的主体。综上,控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谢谢! 主持人: 下面请辩方发表辩护意见,时间也是 3 分钟。宁宇: 谢谢主持人, 各位评委大家好! 开宗明义, 辩方认为行为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真聆听了控方的精彩开篇致辞之后, 辩方认为本案有以下几点意见: 第一, 马天龙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的共同正犯?第二, 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实施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第三, 如果认定本案马天龙构成共犯的话, 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根据以上的意见, 辩方认为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提出以下理由与控方共同探讨。第一, 马天龙在本案中是否与王小虎是共同正犯?我认为, 马天龙与王小虎在从武汉一直到广州的路上, 均没有为王小虎携带毒品, 也没有看管毒品。在没有运输毒品的实行行为的情况下, 显然马天龙的行为不构成共同正犯。第二, 马天龙是否有帮助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呢?虽然马天龙在去广州之前知道王小虎运输的是毒品, 但王小虎并没有要求马天龙为其共同运输毒品提供任何帮助, 虽然马天龙在此次陪同行为中, 也没有任何帮助运输毒品的行为, 甚至连毒品都没有见到。这怎么能够评价为马天龙实施了帮助王小虎运输毒品的帮助行为呢?第三, 在帮助犯处罚理论体系中有共犯主义说,有共犯从属说,根据我国通说,本案中王小虎未满 15 周岁, 因而无法对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