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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兰炭分析标准(定稿)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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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兰炭分析标准(定稿)11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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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兰炭分析标准(定稿)1111.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企业标准
Q/JYH 1******—2009

焦炭、兰炭、煅煤
前 言
本标准制定了焦炭、兰炭、煅煤的企业内控标准。
本标准根据GB/T 1997《焦炭试样的采取与制备》、GB/T 2001《焦炭的工业分析测定方法》及GB/T 2286《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的规定和各生产单位技术要求制定。
本标准制定了焦炭、兰炭、煅煤的采样、制备以及焦炭、兰炭、煅煤的全水分、一般分析试样水分、灰分、挥发分、固定碳和全硫的分析方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技术中心。
本标准由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本标准归口单位: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技术中心。
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企业标准
焦炭、兰炭、煅煤
Q/JYH 1******—200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炭的采样、制样及分析标准,兰炭、煅煤的采样、制样及分析标准参照焦炭的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997 焦炭试样的采取与制备
GB/T 2001 焦炭的工业分析测定方法
GB/T 2286 焦炭全硫含量的测定方法
3 要求
焦炭应符合表1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1 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Mt),% ≤
8
灰分(Aad),% ≤
15
挥发分(Vad),% ≤
固定碳(FCad),% ≥
84
粉末率(5mm),% ≤
5
兰炭应符合表2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2 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Mt),% ≤
17
灰分(Aad),% ≤
9
挥发分(Vad),% ≤
7
固定碳(FCad),% ≥
84
粉末率(5mm),% ≤
5
应符合表3所示的技术要求
表3 技术要求
项目
指标
水分(Mt),% ≤
1
挥发分(Vad),% ≤
固定碳(FCad),% ≥
92
粒度,mm
10—20
4 焦炭试样的采取与制备
一般规定
4. 水分试样
4..1 水分试样采出后,应立即放入有密封盖耐腐蚀的储样桶或不渗水的其他容器内,当每个份样放入后应立即将盖盖严。
4..2 装有水分试样的储样桶必须远离热源和避免阳光直射。试样采取后应及时制样,如果焦炭批量过大或两次运输焦炭间隔时间过长而影响测定结果时,应按运送焦炭时间将份样制成副样,测定副样水分,以副样水分加权平均结果作为该批焦炭水分测定结果,也可将副样按比例混匀后缩分测定水分。
4..3 为减少制样操作过程中焦炭试样水分的损失,破碎应采用机械设备,破碎和缩分总操作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批量大的焦炭试样,操作时间超过15分钟时,可划分成若干个副样制样。
4..4 明显潮湿的试样,经制样影响测定结果时,应将试样连同容器全部称量,然后在温暖而通风的房间,将试样放在钢板上铺成薄层进行空气干燥,或在容积较大的烘箱中进行不完全干燥,自然冷却。称量容器和干燥后的试样,记录各次称量质量并计算质量损失百分比(记录在制样记录中),同时将损失百分比注在检验委托单或试样标签上送化验室,以便校正全水分测定结果。
4..5 选择衡器精密度必须适当,衡器最大称量不应大于试样质量的5倍,最小分度值应小于最大称量的1/1000。
4..6 本标准采样、制样和测定的总精密度在置信度为95%的情况下为%(绝对值);水分大于10%的焦炭总精密度为±10%(相对值)。
4. 份样数量和质量
本标准所列的份样数量和质量是达到规定的取样精密度应取的最少数量和最少份样质量。实际批量少于基本批量时,份样数量与质量不得按基本批量与实际批量的质量比例递减。对于大批量的焦炭取样份样数,应在基本取样份样数(见 表4)的基础上,乘以式(1)实验因数,份样保持不变,亦可将大批量的焦炭划分成若干部分,从中按规定采出份样。
表 4 焦炭基本批量应采取的最少份样数
样别
工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