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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黄金抵押借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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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黄金抵押借款.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沈阳黄金抵押借款
篇一:个人黄金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及利率
个人黄金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及利率
黄金质押贷款以短期贷款为主,期限一般都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也基本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10%左右,对于企业客户则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定。当前各家商业银行的黄金抵押率不同,低的按照黄金市价的60%贷款,高的按照黄金市价的90%贷款。如果在贷款期间金价上涨了,那么贷款人非但不会有损失,还能继续让自己的黄金增值。
此外,多数银行对可用抵押的实物黄金来源也有要求,基本上只限于本银行发售的实物黄金进行抵押,如农行这项业务主要是针对该行发行的***之宝系列实物黄金;而华夏银行的质押物,则必须是个人拥有并存放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标准黄金。因此想用黄金抵押贷款之前,不妨先咨询一下具体条件。
篇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11月0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
【基本案情】
2012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王某辩称,%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近日,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审查认为,%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基本案情】
康某于2012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12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康某仅提供支付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流转,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两个构成要件,借贷合意主要表现为借条、欠条或口头协议,借贷事实表现为转账凭证、收条等。应由原告对上述两部分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当然,这种举证要掌握动态分配原则。当被告抗辩转账凭证仅是偿还其他债务时,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举证完成,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要件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作为本金数额。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张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30000元,于2013年9月29日偿还,每月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