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花都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我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省、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自超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三倍征收;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四倍征收;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按六倍征收,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自超生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四倍征收;三个月内主动缴纳的,按五倍征收;超过三个月仍未缴纳的,按六倍征收,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两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第一、二项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双方分别按当地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八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直至生育子女时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属农村居民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街)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以上规定处理。
本《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