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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试行办法(草案)
为积极推进我县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原来的村组经济联合社(合作社)变更为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其股权设置包括集体股、个人股(不设集体股的只有个人股)。股权指份额含股份,拥有占有、收益、转让、有偿退出、继承等权能。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章程建设,用章程规范行为。章程应按本办法明确成员(含股东,下同)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经批准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
第三条  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权。
第四条  股权设置应确权到户、量化到人、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第二章 股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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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  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证书编码(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编码加上其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自编的四位数字)、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股权收益
第七条  建立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
第八条  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无效益不分配,不得举债分配。
第九条  处理好分配与积累的关系。提取公积金、公益金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比例。设置分配水平上限,确定合理分配比例,制定分配方案。收益多时应适当控制分配额度,结转下年使用,实行“以丰补歉”。
第十条  在收益分配前应做好审计工作。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股东户主代表会议讨论、到会股东户主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收益分配管理纳入财务预决算,交股东户主代表会议审议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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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做好集体经营状况和分配情况的公示工作,提高收益分配透明度。
第四章 股权有偿退出及转让
第十三条  按规定程序修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
第十四条  股权有偿退出程序:本人提出申请,经股东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因大病、火灾、车祸或其它不可预见灾难等特殊情况退出股权的成员享有回购权,回购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回购。
第十五条  户口迁出本村的插队知青等所持份额应退出,退出价格按上年度末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计退。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设岗位(干部)股。
第十七条  集体股在撤销村行政建制时,可按原量化方式处置,也可由上一级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十八条  个人股一般不得自行转让。确需转让的,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也可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条件下,优先由集体经济组织回购。
第十九条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总持股额不得超过受让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持股额的5倍。超过5倍的部分,优先由本集体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