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 -
重庆市南岸区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征地中心、经开区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负责征地补偿安置的信息公开、诉讼,以及作为被申请人参与对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协调等。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实施的事务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征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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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民户口信息提供和审核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政策指导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征地补偿安置的行政协调,做好应诉工作等。
区信访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信访稳定工作。
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民政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各镇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和土地流转相关问题的处理,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确定,并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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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其中,,。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发放给人员安置对象,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第七条 农村房屋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见附件1)。
对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由区政府组织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南山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认定。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地上附着物,是指除房屋、公路、灌溉水渠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青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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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坟墓)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宅基地范围周边其他地上附着物,在拆除时给予补助,按附表2标准执行。
坟墓按照单坟1000元/座、双坟1800元/座标准予以补偿,由坟主的近亲属按照补偿协议约定时间自行处理,逾期未处理的,按无主坟处理。
对镇、村、组等出资建设的公路、灌溉水渠等公益、公共设施的补偿可引入评估机制。如被补偿对象中,含有国家出资的,应当扣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已拆除的房屋、房屋已垮塌的;
(三)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第十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年限、规模、类别、搬迁损失、搬迁难易度等因素,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
(一)农业类
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为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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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元/亩。必要时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政府审批或引入评估机制。
规模化水产养殖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