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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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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doc

上传人:2112770869 2019/3/21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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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利川市城区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建设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利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是指经利川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途径告知书》等公告明确的范围内所有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征收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的拆迁。第二章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职责分工第四条 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凉雾乡、元堡乡、利川经济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开展相关工作。(一)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工程建设、“三违”整治等工作中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工执行相关法规政策和遵守纪律情况、干部职工参与“三违”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对涉及违纪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二)市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主要负责审核把关,检查督办,安置管理,统筹解决征地拆迁中疑难问题。(三)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以下简称“三违”)整治办公室:综合协调土地征收范围内“三违”整治工作,主要负责督办相关单位对土地征收范围内“三违”行为的巡察、制止、查处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三违”。(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三违”行为的调查认定处理,并依法强制拆除土地征收范围内的“三违”建筑。(五)都亭办事处、东城办事处、凉雾乡、元堡乡:为辖区实施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解释疏导、拆迁安置、清场平整、纠纷排查、社会稳控、后勤保障、土地征收范围内的“三违”巡察制止、已征收储备土地动态巡察管理等工作。(六)利川经济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域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已征收储备土地的库存管理。(七)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法定主体职责,主要负责拟订年度征收拆迁计划、征地信息公开、政策解释、征收土地面积测量、实物认定、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参与协议签订、统计汇总、储备管理。(八)市住建局: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定主体职责,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建筑结构分类认定、面积测绘及相关政策解释,高层还建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拟征收土地范围红线确定、放验线、安置小区选址。(十)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筹集、分配拨付;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十一)市公安局:负责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的户籍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秩序的维护;负责查处涉嫌非法倒买倒卖土地、非法侵占土地犯罪的案件;负责查处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案件。(十二)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的经营性收入认定工作。(十三)市工商局:负责被征收经营性房屋、生产加工、养殖等经营性用房的营业登记核查。(十四)市人社局:负责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十五)市林业局:负责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办理,林地征收补偿后林权证的变更、注销登记;林木、绿化苗圃征收补偿价格评估和森林资源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管。(十六)市经管局:负责征收土地后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注销等登记工作。第五条 中介机构选择。(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二)房屋产权面积测量由市房管测绘大队负责。(三)森林资源价格的评估由林业部门在有资质的机构中推介1—2家,进行择优选择,同一项目的评估机构只能选择1家。(四)其他中介机构选择按公开方式选择入围单位,再通过遴选方式确定。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第六条 土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二)园地附着物补偿:果园盛产期11000元/亩,初产期7000元/亩,果苗4000元/亩。(三)养殖水面补偿:鱼塘10000元/亩,其他养殖、种植水面6000元/亩。(四)坟墓补偿:土坟(含石砌坟)6000元/所,单碑坟8000元/所,多碑坟12000元/所。坟墓被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