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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二审合议庭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 我接受本案附带
民事诉讼原告人田 ** 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委托
以后我查阅了本案的案卷 , 做了必要的调查。根据事实和有
关法律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 请在评时予以充分考
虑。
一、一审法院少列被告 , 任 **** 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已经查清的事实是 :XX年4月6日晚 10时,任
伙同张 ** 、伍 ** 抢劫田 ** 手机并致田 ** 受伤。任 ** 所起的
积极作用已经被相关证据证实。根据
******
派出所任
** 、张
** 、伍 **
抢劫案卷中第
65 页由原公派出所提取的证据证实
:
任**
出生于
1987
年
8 月
20 日 ,XX
年
4 月
6 日做案时年仅
17
岁7个月零
17 天,
属未成年人。任
**** 系任 **
的生父
, 是任
的法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 法 ( 办 ) 发[1988]6 号 ) 第 159 条规定 :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 , 有明确监护人时 ,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 [1998]23 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 5 项“其他对刑事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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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任 ** 虽然没有到案 , 其父任 **** 作为有赔偿责任的主
体参加诉讼是有明确依据的。根据以上分析 , 任 **** 承担本案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既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 又有程序法上的
依据是完全合理、 合法的。但是一审法院未能将其列为被告 ,
在实体上、程序上都违反法律的规定 , 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对原告损失的赔偿范围
1、各被告应对任 ** 、张 ** 、伍 ** 抢劫造成原告田 ** 人
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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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和陕西省公安厅 XX 年人身损害赔偿中公布的农村人均收
入元 / 年, 住院伙食补贴 18 元 / 日计算如下 :
○ 1 医疗费元 , 包括第一次住院治疗费元和二次治疗费
元;
○2 误工费元包括 : 第一阶段误工费计算至 XX 年 12 月
日,8 个月零 12 天: ÷ 12×8+12×=117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