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协议(供参考) 协议方: 甲方: 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主投保人) (联合投保人,指施工单位) ······························ 乙方: (首席保险人) (共同保险人) ······························ 根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前期保险询价和谈判的结果,经双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就本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项目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二、各方的主要权利及义务(一)主投保人: 负责总体工作协调,并为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二)联合投保人: 按照本协议承担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从乙方获得赔偿。(三) 首席保险人及共同保险人: 有权收取保险费, 并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承担赔偿责任。三、保险条件(一)保险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二)保险人名称: (三)投保人名称: (四)被保险人名称: 大广高速公路江西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全体施工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包括分包队伍、协作队伍的人员) (五)保险工程名称: 大庆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龙南里仁至杨村(赣粤界)段建设项目(六)保险工程地址范围: 江西省境内,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永久工程所在地及为实施施工专用施工区域、材料预制构件基地,和其他临时工程、临时建筑、临时设施所在地,以及工棚、仓库、料场、预制场及邻近区域,上述各地之间的运输途中。(七)工程合同金额: (待填充) (八)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一)死亡及伤残人民币 200, 元/每人(二)意外医疗费人民币 20, 元/每人(九)工期费率: (待报价) (十)总保险费: RMB** 元(工程合同金额*工期费率) (待填充) (十一)付费日期: 保单正式签发之前(十二)保险期限: 自2010年*月** 日零时(缴费次日) 起至 20**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期限的最终到期日以项目工程整体竣工之日为准)。( 待填充) (十三)适用条款保险人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十四)特别约定 1 、本保险为不记名投保,但出险时应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实际上的劳资关系。 2、24小时意外伤害保险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施工区域或者投保人允许的生活区域内(包括因公外出、上下班途中等),全天 24小时内遭受意外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3 、医疗费赔偿特别约定: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对附加医疗费在赔偿时不划分门诊及住院费用,所有医疗费用每人每次免赔 RMB200 元。四、共保体构成乙方成员由如下家保险公司共同组成“共保体”承保本项目: 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首席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保险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承保比例为%; ·························。上述各方应签订共保协议以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对甲方的优质服务,若共保协议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本项目采取首席保险人负责制,由首席保险人代表共保体处理日常承保、理赔、培训、防灾防损等服务工作,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承诺的相关服务工作; 各共同保险人承诺接受并遵守首席保险人与甲方就有关保险承保、理赔等事宜所作的任何书面决定。共保体各方充分理解并同意按保险条件及相应的承保比例承担责任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保险费、赔款等相关费用均按各自份额分享和承担,并按相应的承保比例自行办理再保安排和缴纳相关税费。首席保险人按照总保险费%收取共保手续费,用于代表共保体提供保险承保及理赔服务的相关费用,即出单、查勘、定损、理算等费用,但涉及聘请第三方(如公估公司、检验机构等)的费用不在此列。五、出单及保险费支付首席承保人将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并抄送本项目的共同保险人。若有关保险单条款与本协议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本协议的规定优先执行。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的保险费由甲方的主投保人为所有联合投保人代扣代付全部保险费(一次性支付)。六、期内服务(一)成立服务小组首席保险人应为本项目工程保险设立专门服务小组,组长由保险公司领导担任;项目专员为服务的统一协调员及联络员,任何有关的服务事宜被保险人只需与其联系即可,项目专员必须负责落实,不得推诿或随意改换他人;现场服务人员为熟悉业务并富有责任心的骨干,应不少于两人。以上人员如有更换应提前通知被保险人。服务小组成员表: 成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办公室电话手机项目组组长省公司分管领导项目专员理赔部负责人业管部负责人现场服务人员(二)日常联系为保证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