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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拆迁补偿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λ。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第四条巢湖市建设委员会是巢湖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巢湖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具体日常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居巢区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房产局、物价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环保局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λ,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Χ、方式、期限等;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的现场勘察调查图表、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标准、新建安置房平面设计图和地点、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等。第(五) 项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度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格,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Χ,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Χ。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Χ、拆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和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λ及其工作人员名单。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和确定拆迁范Χ后,拆迁范Χ内的单λ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四)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有关部门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暂停期限内,就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办理的相关手续无效,并不得作为拆迁补偿安置依据。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Χ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Χ的,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