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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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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doc

上传人:3188035052 2016/7/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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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政策汇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享受贵州共青团省委( 黔青联发〔 2004 〕 36号) 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下: 参加西部计划的志愿者, 享受共青团贵州省委、省教育厅、人事厅、卫生厅、扶贫办《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黔青联发〔 2003 〕 35 号)中规定的十项政策支持。现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并新增部分政策如下: 1. 服务期满 1 年考核合格,报考研究生的,总分加 10 分;各高校出台的政策如优惠于此政策则参照高校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 服务期满 1 年考核合格, 可以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贵州省公务员的, 笔试总分加 5分。 3. 服务期间, 户口和档案保留在毕业高校, 免收服务费用。 4. 服务期间, 享受往返于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与服务地之间每年 4 次火车硬座票半价优惠。 5. 对于上学期间办理助学贷款, 服务期间还贷确有困难的, 各高校应积极协调银行等有关方面, 为其延期还贷提供帮助。 6. 有条件的高校可拿出部分奖学金用于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开展志愿服务。 7. 参加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的大学生志愿者除享受以上政策外还给予以下政策支持。(1 )服务期间,志愿者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在服务单位应向其提供与在职检察人员相同的复习时间, 志愿者可在服务地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享受司法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2 )服务期满后,对于扎根西部地区的志愿者,检察机关应优先录用。志愿服务时间可确认为法律工作经历。参加“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志愿服务行动、“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志愿服务行动、西部基层检察院志愿服务行动等专项行动的志愿者均享受与中央、省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黔青联发〔 2003 〕 35 号)中规定的十项政策支持如下: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 服务期间, 国家计划范围内的志愿者由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补贴( 含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 ,贵州计划范围内的志愿者由省财政比照中央政策( 除交通费外) 给予必要的补贴。对于欠缴学费的优秀特困毕业生志愿者,高校可适当减缓其交纳学费。 2. 服务期间, 计算工龄, 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 按规定保留两年, 在此期间, 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人事、教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间落实工作单位后, 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 服务期间, 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 团委副书记、学校及其他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 服务期间考核合格的, 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 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和评为该期先进志愿者的, 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分别给予适当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加分幅度在当年公务员招考的文件中具体规定。 6. 服务期满, 对志愿者作出鉴定, 存入本人档案; 考核合格的, 颁发证书, 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各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