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第 8届人大常委会第 20次会议通过 1996 年4月12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是指书籍、报纸、期刊、画册、图片、年历等出版物。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书报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书报刊经营,是指书报刊进入流通领域后的总发行、批发、零售、征订、出租等经营行为。第四条从事书报刊经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抵制非法、有害书报刊,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的读物。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规范管理和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活动。第六条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书报刊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维护书报刊市场秩序,促进书报刊市场的繁荣。第二章申办与审批第八条申请从事书报刊总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当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江苏省书报刊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不含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九条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必须有当地户口或者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第十条申请从事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书报刊经营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管理人员; (二)有书报刊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第十一条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发行工作 3年以上; (四)以书报刊批发为主营业务。第十二条邮电部门从事报刊发行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省外出版单位在我省设立发行分支机构,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后,在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省外其他发行单位在我省设立书报刊经销点,必须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书报刊经销点所在地书报刊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 向江苏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