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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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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21/10/10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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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
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及关联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处置
变现国有资产的收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依法从企
业取得的收益, 以及按规定清算企业、 转让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资产)
所得净收益。具体包括:
(壹)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 XX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中,由
国有股份分享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三)转让国有企业产权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 XX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
股权所得收入;
(四)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清算所得净收益;
(五)股份 XX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清算,由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益;
(六)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
(七)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的资本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
第四条国有资本收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变现的净收入,按照国有 资产分级行使出资人管理职责的体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
其他国有单位进行。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和预算安排等工作。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国有
资本收益的上缴,督促预算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第二章国有资本投资收益的管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财政上缴利润。上缴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
以年度可供出资人分配利润为基数,根据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和省政府国有资本
结构调整的政策,于 15%-30% 之间核定。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上缴财政之后,其余作为任意盈余公
积金,留存企业用于资本累计。
第七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缴利润以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
理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的企业为单位,实行合且交纳。
第八条股份 XX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的国有股利区别以下情况确定:
(壹)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
的,已宣告或决定分配的国有股利由股份 XX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解缴同级
财政;
(二)国有股权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直接管理
的企业持有的,持股企业对分得的国有股利,作为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利润壹 且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第九条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且于章程和
内部财务制度中载明,以便核实当年税后利润的真实性,确保国有资本收益足额
上缴。
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方案,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方
案对企业净利润、可供出资人分配的利润提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
见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核查。
第三章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管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