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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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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 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 能由壹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壹年之上)居住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和长期居住于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于本地而于本地居住壹年 之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 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于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 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壹年之上的住户,无论 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 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 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于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 随借随仍,自助放款仍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管理水 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 调整。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工作人员来完成, 能够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 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
括:
(壹)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运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公司贷委会批准且制 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于 18周岁之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 于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 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
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运营收入及按期偿仍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运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壹股级及之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之上或累计逾期6期之上的信用记录,申请 贷款时无逾期未仍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壹)存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四)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仍款方式
第十条农户小额贷款单户额度起点为3000元。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从事
生产运营项目投入资金的50%。单户最高余额由贷委会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但最图不得超过3万兀
第十壹条授信额度内的单笔贷款起贷金额为 3000元,贷款增幅基础数为 1000 元。
第十二条农户小额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