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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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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0 〕 13号各市(地) 、县(市) 人民政府( 行署) ,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 小区)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畜禽养殖场( 小区) 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 小区)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黑龙江省辖区内兴办的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均应当按本办法进行备案。备案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第三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工作。畜禽养殖场( 小区) 应当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畜禽养殖代码。对应备案而未申请,或已申请但经核查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建设布局科学规范、场区封闭独立、生产经营管理主体明确统一的畜禽养殖单元。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分户饲养,畜禽舍相对集中,防疫制度健全的养殖区域。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畜禽养殖场( 小区) 兴办者的申请,对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确认,并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管理的行为。第五条畜禽养殖场( 小区) 畜禽常年存栏达到以下规模标准的应该进行备案:牛 50 头以上、生猪 300 头以上、家禽 3000 只以上、羊 200 只以上、兔 1000 只以上、狐(貂、貉)300 只以上、鹿 50 只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建设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地势、水源、土壤、空气符合相关标准,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 1 公里以上,距畜禽屠宰加工厂、活畜交易市场、其他畜禽养殖场( 小区)3 公里以上,水、电、路等设施完善; (二) 养殖场( 小区) 内布局合理,畜禽舍建设科学、生产工艺先进,饲养管理程序规范,制定并实施完善的兽医卫生制度,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三) 有专门为畜禽养殖场( 小区) 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养殖场(小区) 饲养的畜禽实行全进全出制度, 同一畜禽养殖场( 小区) 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 含两种) 的畜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实行严格报检制度; (四)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管理制度,养殖档案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养殖场( 小区) 应当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养殖小区应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服务。第七条畜禽养殖场( 小区) 的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拟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应当向当地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