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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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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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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前771年)
 
重点、难点 :
一、西周“明德慎罚”法律思想的产生及其内容;
二、周礼、《吕刑》及礼与刑的关系;
三、宗法等级制度与刑事、民事法律内容;
四、司法机关体系的建立和诉讼审判制度的特色。
商末统治日趋***,社会危机不断加剧。为了挽救垂死命运,殷纣王变本加厉,以严刑峻法疯狂***民众,社会矛盾空前激化。公元前11世纪,周武王起兵灭商,建立周政权,定都镐京,史称西周。到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时止,西周共传十一世十二王历时二百余年,成为继夏商之后的一个十分发达的宗族城邦制国家。它所确立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和礼刑并用的法律体系,是中国早期法制建设初步走向成熟完备的典范,直接影响到后世两千多年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春秋后期的孔子,就曾高度赞扬西周的法制文明和礼乐制度:“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他不仅毕生为恢复周礼所铸造的社会秩序而孜孜以求,并且还以西周的礼乐刑政思想为基础创立了儒家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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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政权认真总结借鉴夏商两代的历史经验教训,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通过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建立起一套礼刑并用的法制体系。
(一)“明德慎罚”
对于夏商两代的政治法律思想,西周政权既有继承又有发展。首先,它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鬼神思想与宗教神权观念,敬事“上帝”为神,宣称自己“受天命”。如《诗·周颂·昊天有成命》称:“昊天有成命,二后受之。”《尚书·康诰》亦载:“闻于上帝,帝休,天乃大命文王。”“二后”即指文、武二王;“帝休”则指“上帝”赞扬文王的政绩。西周效法夏商两代,不仅宣称自己“受天明命”,而且同样祭出“行天之罚” 的大旗。
在坚持“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的同时,西周统治者也从夏商周三代的政权更迭中发现一个问题,即同样是“受天命”的夏商政权,却都“命不于常”,先后走上亡国之路。如果不能及时找出夏商两代覆灭的原因,西周政权就难免重蹈覆辙,很可能也会像夏商两代那样,被另一个“受天命”的政权所颠覆。因此,必须总结汲取夏商两代的失败教训,“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从夏桀和殷纣王暴虐无道的前车之鉴中,西周统治者逐渐悟出“天命靡常”,“天命不僭”,“天命不易,天难谌”的道理,开始怀疑“天命”的神权地位,甚至大胆提出:“天不可信!” 为了“祈天永命”,珍视“天命”祐助,固然应“敬事上帝”,但更重要的是“不可不敬德”。夏桀和殷纣王就是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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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的。
(二)以德配天
从夏商时期单纯宣扬“天命”、“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到西周政权发现“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创造了“以德配天”的人本思想,并把“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范畴引入具体统治实践,发展为“敬德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 的法律思想。在周人看来,要想“享天之命”,不被“天命”鄙弃,必须以德治民,慎用刑罚,因为“天命”是以民意关怀为旨归的。周公就认识到:“天惟时求民主”;“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既然如此,像夏桀和殷纣王那样背弃德治、残害民众,自然要遭“天谴”,被“天命”唾弃。这也就是它们相继覆亡的根本原因。所以,古人曾评论说:“周人尊礼尚施,事鬼敬神而远之,近人而忠焉。” 当然,“敬德保民”与“明德慎罚”绝不是只讲仁慈德政,而是有先决条件的。对于“犯上作乱”的“小人”,不但不讲“保民”或“慎罚”,而且要“刑兹无赦”。这并不违反“德”的要求,实在是由于“小人难保”,“民自速辜”,咎由自取。
在“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法律思想指导下,西周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灵活确定刑事政策,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 的刑法适用原则,强调“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这一法制原则把“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思想巧妙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辩证统一关系,增加了德与刑的可操作性,实现了“以德配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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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政权把天与德、德与刑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为指导,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表明他们已由夏商时期的片面敬信天命神权和专任刑罚,发展到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及灵活决定刑事政策。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标志着西周政权的统治手段已趋于成熟,为后世“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奠定了基础。
 
二、立法概况:制礼作刑
西周通过“制礼作乐”和编订刑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