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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㈠、基本原则:
●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该原则实质是赋予双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利以平等的机会         和手段。
—-真正理解该原则:判断“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该裁定对程序涉及人身利益的,则就是可以复议的,因为要平等。如果仅仅是涉及程序公平性的就不能。
● 调解原则:调解是贯穿于民事诉讼始终的;但调解不适用于执行程序,调解也不适用于
     非讼程序
● ★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体系根基
1、当事人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可以自由支配。
2、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3、处分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全过程中。
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审判权监督处分权,处分权制约审判权.——程序由当事
           发动,当事人申请什么则法院审理什么请求。
● 辩论原则:辩论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起诉状、答辩状);原告
     和被告都有辩论权;也可以是对实体或者程序。
● 同等原则:有外国人参加的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与我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享
     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国民待遇原则。
● 对等原则:“歧视原则”,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
  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 检查监督原则
● 支持起诉原则
㈡、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庭是基本制度,独任庭是例外规定
①★独任制:只能是审判员
(1)、基层人民法院(包括派出法庭)
(2)、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时候
(3)、可以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制
注意: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
②合议庭的组成:
(1)、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人民陪审员只能参加一审的审理(但不要求是基层)
              也不可以参加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
(2)、程序只能参加一次——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须另行组成合议庭
2、回避--《民诉法》第45条:
① 回避的范围
适用回避的:审判人员(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不适用回避的:A、证人(有两个特性:不可替代性和优先适用性);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彩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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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参加诉讼活动的人(不参加案件审理的庭长、院长)
② 回避的法定原因——《民诉法》第45条(注意对比《仲裁法》#34)
(1)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直系三代旁系一代)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③ 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的时间: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例外:开庭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回避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的,这时应该自行回避)
④ 申请回避的效果:
(1)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2)作出回避决定以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注意区别: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
        者仲裁庭的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
(3)回避的决定是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4)违反回避制度要发回重审(民诉意见第181条)
⑥ 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3、两审终审
例外:特别程序、三大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
  《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是离婚)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4、公开审判――含义:指诉讼过程(开庭)要公开
注意:评议绝对不公开;宣判绝对要公开
——例外:《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