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任利民
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
情况介绍
提纲
规范的编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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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要内容
2
规范的主要特点
3
与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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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规范的编制背景
1
规范的主要内容
2
规范的主要特点
3
与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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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编制背景
通用航空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先导性的产业,与公共运输航空共同构成民用航空的两翼,是民航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民航局《建设民航强国的战略构想》认识到,“蓬勃发展的通用航空有力地促进了运输航空,对通用航空采取扶持政策是民航发达国家普遍的做法”。并专门设置了“通用航空战略任务”章节,对通用航空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民航局《关于落实民航局加快通用航空发展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尽快“制定配套的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规范编制的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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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启动
完成初稿
完成送审稿
标准发布
2011年4月,民航局机场司向我公司下达规范编制任务
2011年11月,规范初稿编制完成,并开始广泛征求意见
2012年1月,修改完善规范后向机场司报送送审稿
2012年5月,规范经民航研究同意正式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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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规范的编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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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要特点
3
与支线机场建设标准的关系
4
规范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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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主要内容
通用机场的概念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3号):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本规范未对通用机场重新定义。
规范的主要内容
规范的目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分类
5 一般要求
6 场址
7 机场设施
8 抗震设防和环境保护
附录常用地面设备
规范的主要内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相应规范另行制定)
规范的主要内容
术语和定义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通用)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