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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溪河通航安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1660287**** 2021/10/13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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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裕溪河通航平安管理规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公 告 2022 年第 1 号 《裕溪河通航平安管理规定》(AHJTG-2022-1)已经 2022 年 2 月 26 日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3 月 26 日施行。
特此公告。
2022 年 4 月 2 日 裕溪河通航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维护裕溪河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平安,根据《 航道法》、《 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通航平安有关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合肥、芜湖、马鞍山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监管的原那么,对所辖
航段通航平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进入裕溪河通航水域的船舶,单船总长不超过 90 米、总宽不超过 ;拖带船队应采用单排一列式,总长不超过 450 米、总宽不超过 10 米;满载吃水不超过 米。
违反前款船舶确需进入裕溪河航行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船舶应随船携带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的航行资料。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蔽、涂改。
第六条 船舶应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 或者 品,不得疲劳驾驶。
第七条 船舶应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航行,保持正规瞭望,采取平安航速。
正常航行时与前船保持不小于本船长三倍的平安距离,严禁停车淌航。
第八条 船舶经过港口作业区、停泊区、渡口、桥区、交汇口等特殊航段时,应鸣放声号,提前减速,平安驶过。
船舶航行时应统一使用甚高频 09 频道进行通航联络。
第十条 乡镇自用船舶、渔业船舶应尽可能沿航道边缘行驶,不得影响顺航道行驶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 船舶应在规定水域内顺岸靠泊,不得占用主航道,并按规定留有船员值班。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中选择符合平安要求的通航环境停泊,并顾及在附近航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平安,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二条 从事水上水下活动,应当在海事机构批准的水域内进行。
禁止在航道内流动加油。

第三章 过、临河建筑物及船闸通航平安管理 第十三条 在裕溪河通航水域修建过、临河建筑物,在作业前应按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按规定需要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办妥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过、临河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通航平安报告,接受海事机构通航平安核查。
第十五条 过、临河建筑物的建设、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助航、警示标志及防船撞设施。
第十六条 桥区水域禁止锚泊、调头、横越、追越。船舶不得穿越桥梁非通航孔。
第十七条 码头泊位进行作业调度时,进出船舶不得影响顺航道船舶的正常行驶。
码头前沿水域禁止锚泊。
第十八条 船闸运行管理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