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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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市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代理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或劳动代理服务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用人单位,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自谋职业人员、自费出国人员、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以及不具备档案存放条件(具体条件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由劳动代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职工合理流动其档案也可委托劳动代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 职工失踪、逃亡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用人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移交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或按管理权限移交用人单位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保管。
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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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职工死亡,其档案由原档案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模范人物称号的职工死亡以后,其档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代理服务机构按管理权限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劳动代理服务机构必须经过资格认定,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审批工作由市劳动代理服务机构审批小组负责。审批小组由市劳动局、市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具体审批程序、劳动代理服务机构资格要求,由审批小组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收集、整理、鉴别、保管、查借、转递职工档案;
(二)登记职工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四)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五)定期向用人单位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六)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代理服务机构的职责
(一)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保管职工档案,整理、记录、查借、转递职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