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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7/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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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四章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第一节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发展一、发展与沿革 1951 年 5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了海关估价的价格准则: “进口货物应以该货运抵我国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该货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除去出口税, 经海关审查确定者”并进一步规定, “到岸价格系指货物在采购地之正常批发价格加上出口税、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经海关审定者”“如进口货物在采购地的正常批发价格,海关未能确定时,其完税价格,应以申报进口时均批发市价减去进口费用及营业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这一制度一直沿用到 1985 年。 1985 年进行了关税制度改革,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987 年进行了修订 1989 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1991 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这是关税法规中第一个按照估价工作需要制订的单行法规,为估价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保证海关估价公平、准确、提高审价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 1992 年 3月18日进出口关税条例 1992 年9 月1日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订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新修订的审价办法采用了 WTO 估价协议极力推崇的成交价格作为海关估价的主要依据,是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1995 年 WTO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 WTO 《估价协议》全面实施 2001 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 WTO 2002 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施行 2006 年5月1日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施行二、我国海关估价的法律基础海关法第55条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关税条例“完税价格的审定”审价办法三、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特点开放性科学性公开性四、现行《审价办法》的结构第一章总则(第 1条第4条) 本章主要说明了制定《估价办法》的法律基础和估价原则。估价原则是客观、公平、统一。第二章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 5条——第26条) 第三章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第 27条—— 3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