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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与指引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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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与指引公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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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与指引公示
1、总则
(1)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发挥城市空间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年)》、《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专项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与《长沙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规划》配套执行。《长沙市户外广告布局专项
规划》是城市户外广告空间分布与引导的法定文件,本标准是具体户外广告设置与审批管理
的执行文件。
(3)本标准遵循创造和谐美观城市环境的原则,以规范户外广告设置为目的,从塑造城
市形象出发,综合权衡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景观要素与广告产业的双重属性,通过对影响城市
户外广告规划设计的环境因素的研究,对户外广告提出的规范性设置要求。
(4)本标准是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效力。我市
各类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申请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无条件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凡不
符合本标准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勒令整改或实施相应的行政
处罚。
(6)本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凡在市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户外场地及建筑物或其它公共空
间设置的广告。
公交站牌、电话亭、灯杆等整体批租类广告载体和公交车车身、气球、飞艇等流动广告不
属于本标准之列。
(7)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与施工设计,
同时提交事故责任书。
(8)广告发布单位在广告牌面的左下角必须附上该广告的工商许可证号和行政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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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湖南省和长沙市现行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10)本标准由长沙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1)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户外广告设置通则
(1)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市容市貌和交通秩序。
(2)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户外广告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应当选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材料。
(4)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建筑物、相邻建筑物或其他相邻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和安全需要,
如采光、通风、消防等。
(5)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对其所附着的建筑物或周边建筑物的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不良
影响。
(6)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机场范围内及其周边地区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
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
(7)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
通设施标志等使用。
(8)不得利用行道树或者绿篱设置广告,不得利用透空围墙设置广告。为施工或遮挡作
用临时围墙允许设置临时广告,参照临时广告设置要求执行。
(9)不得利用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等用地设置广告。
(10)不得利用政府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历史文保单位等设置广告。
(11)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上禁止附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艺术造型屋顶不宜设
置户外广告,坡屋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2)不得在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广告。
(13)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14)居住建筑及综合建筑居住部分不得设置各种类型的户外广告。
3、户外广告分类与定义
户外广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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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位置进行分类。
(1)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屋顶广告、墙面广告等;
(2)独立落地式户外广告:大型立柱式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碑式广告等;
(3)依附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包括依附于天桥、立交桥桥墩、护栏等市政设
施的广告;
(4)临时广告:对施工工地等进行遮挡的户外广告;或为公益宣传需要临时设置的公益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