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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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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或邀请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六)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八)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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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的种类及权限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六条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七条 教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教师,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视情节减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理。
第九条 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理。
第十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