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劳动合同法》培训
1、个人劳动合同
2、集体合同
3、其他形式的劳动关系
-导读-
-目录-
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2、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必备的内容与条款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目录-
1、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2、劳动合同的订立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劳动合同的变更
一、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二、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2. 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的法律责任
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可备条款
四、劳动合同期限
五、试用期
六、无效劳动合同
所谓知情权,简单地说,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相互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
◇劳动者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的知情权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缔结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知情权
禁止设定担保和收取抵押金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三种期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可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无固定期合同有关的过渡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实施前已依法订立且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实施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