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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F】《反食品浪费法》裁量基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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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F】《反食品浪费法》裁量基准.xls

上传人:资料之王 2021/10/15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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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与法定罚则 违法情节 裁量幅度 其他处罚
FLF-1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条】
第七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从重情节 处7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前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一般情节 处3700元以上7300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
FLF-2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情节 【罚款前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一般情节
从轻情节
说明:
“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