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2021
正当防卫既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又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却存在诸多困惑与障碍的问题,因此对其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近年来,随着与防卫问题相关的案件引起全民关注,且结果属于“正当防卫〞的判决愈之增多。可见,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作为保障人民、社会、国家合法权益的正当防卫,在逐步突破过去的实施障碍得以开展。一、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
〔一〕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
正当防卫源出大陆法系,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为保障公民遇到不法侵害时能采取私力自救的一项重要制度。正当防卫制度入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了?刑法大纲草案?〔1950年〕、?刑法指导原那么草案?〔1954年〕、?刑法草案?〔1957年〕、?刑法草案?〔1963年〕和?刑法?〔1979年〕五个阶段,并在1979年修正的?刑法?中规定出了正当防卫的定义;后来,1997年全面修订后的?刑法?,对正当防卫定义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其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十个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于2021年11月4日开始施行。我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要求规定:“为了使国家和公共财产、本人与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到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有刑事责任,属于正当防卫行为。〞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震慑不法分子,就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贯彻落实正当防卫的法规,就要鼓励人们积极、合法地与犯罪行为作斗爭。因此,正当防卫对维护国家、社会及公民自己的根本权利与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刑法赋予人们的正当防卫权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不是随心所欲的。在人们受到不法侵害时,既要充分利用正当防卫权,也要注意不滥用正当防卫权,不能让自己从“被害者〞角色越线转为“加害者〞角色而触犯法律,进而不得不承当相应地刑事责任。为正确运用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武器,人们须准确、完整地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针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这是正当防卫实施的前提条件,因为假设无不法侵害的事情发生,那么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了。对于正当防卫的起因要件,需从以下四点来理解:第一,对于合法行为实施的攻击,并非正当防卫,而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发生了并不是凭空想象的,否那么构成“假想防卫〞,其后果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正当防卫的实施只针对不法侵害者,此为正当防卫的实质所在;第四,不法侵害的行为须具备紧迫与危害两个要素,其中危害性指某个行为直接侵害国家社会已经公民的正当合法权益,有违法性质,而紧迫性指不法侵害时刻十分紧急,假设不及时进行防卫就会给合法权益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所在。
这是正当防卫实施的时间条件,既不能提前主动行的发动攻击,也不能在不法侵害者停止不法侵害后继续实施攻击性防卫。简单的来说,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了,但是却没有结束。具体说来,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意味着防卫者的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现实的威胁与被侵害状态;而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或防卫者的危险状态还在发生,在不法侵害进行时假设不进行正当防卫,就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实施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