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特赦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赦免制度历史悠久,我国古代的赦免制度萌芽于先秦,开展至两汉趋于成熟,古代的赦免制度是君权对司法的干预,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在我国当前立法中主要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大赦制度未进行规定,同时对特赦制度的规定也比较粗疏,对司法实践不能起到很好的标准与指导作用。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特赦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完善特赦制度的实体、程序规定来指导司法实践。
关键词:赦免;特赦;完善;制度
2021
1概述
我国关于特赦制度主要规定在我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条;?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刑事诉讼法?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节,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情节。根据对我国相关法条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赦免制度中只有一种类型,即特赦,大赦制度在我国并不存在,同时我国对特赦只是规定了决定权、发布权,除此之外并无其他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这使得特赦制度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也造成了特赦制度多年来处于虚置状态,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
我国从1959年至今,已经实施过八次特赦,因为前七次特赦时间间隔较短,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似性,因此对前七次特赦和第八次特赦分别进行研究分析。
从特赦对象来看,前七次特赦的特赦对象根本上为战争犯,但在第一次特赦中,特赦对象是包括普通刑事犯的。从特赦条件来看,前六次特赦要求罪犯进过一段时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在第七次特赦中无相关要求。从执行机关来看,前七次特赦均授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
从我国八次特赦的实践情况分析得出,特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严重缺失,同时特赦制度缺少应有的监督措施,无法保证特赦制度在司法工作中的公平运转,可能会造成权力寻租情况的发生。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对特赦制度的规定十分简陋,特赦制度的运行不具有如减刑、假释制度的常态化运行,这都应当是对我国特赦制度进行反思的方面。
2完善我国特赦制度的必要性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贯彻罪刑法定原那么和罪刑适应原那么的同时,刑罚的人道化也日益引起理论、实务界的关注。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保障人权,同时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也应该注重人权的保护,实现刑罚的人道化。刑罚的裁定是根据罪犯犯罪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犯罪社会危害性以及其认罪表现等各种综合的因素来确定的,但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会可能随着其接受的教育改造而降低,此时,如果不对罪犯相应的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对于罪犯而言既不利于保障其人权,也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
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过度强调惩罚,而在于通过刑罚的手段是罪犯认识到其错误,从而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以此来到达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通过特赦制度来免除罪犯的全部或者局部刑罚既是对罪犯服刑期限各种表现的一种肯定,也是刑罚人道化的重要
表达。
手段
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而这种秩序的维护主要是在法律对社会中的各种矛盾不断调节、缓和中实现的。如果针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一矛盾法律不能做出很好的反映,那么有必要对这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期能更好的消除社会矛盾。当罪犯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具有良好的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时并没有得到这时不管罪犯本身还是其亲属都会存在较大的心理落差,从而会加剧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此时将不利于罪犯顺利改造、回归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