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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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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促进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加工出口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退(免)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第四条本办法实行“以销定耗、评估退税”的管理方法,即按企业销售的货物,通过采集价格、原材料耗用率、增值率等指标, 评估确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一节发票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索取《湖北省农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时应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农产品时可开具《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第六条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时,税源管理科(所、分局) 应派员深入企业实地核查,了解以下情况: (一)收购的主要农产品、主要收购地点和收购对象; (二)生产工艺和能力、仓储能力; (三)生产的主要产品和副产品等情况。第七条对符合条件, 需要发售收购发票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发售《湖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的版面和数量, 在发售收购发票时应执行验旧售新制度。第八条收购发票仅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使用。纳税人如跨县(市、区)收购农产品,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可向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对其发售收购发票或***。第二节收购环节的管理第九条纳税人应设立基本存款账户,所有农产品收购货款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纳税人未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收购货款的, 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第十条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如果收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时市场价格和收购高价品种时,应在农产品验收入库前,告知税源管理科(所、分局)。第十一条纳税人应于每月底前,将本月已填开的收购发票报税源管理科( 所、分局) 进行查验,同时申报本月的《农产品收购情况月报表》(见附件)。第三节价格信息管理第十二条税源管理科(所、分局)应于每月上旬、下旬分别采集本地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信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三条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根据采集到的农产品收购价格信息汇总逐级上报至省局。省局、市州局、县( 市、区)局定期在内部网页“信息发布平台”进行发布。第十四条每月底前,税源管理科( 所、分局) 在对纳税人已填开的收购发票全部查验后,将当月县( 市、区) 局发布的农产品收购信息参考价格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认为信息参考价格与实际收购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向税源管理科( 所、分局) 申请核实,逾期未申请的,税源管理科(所、分局)按本办法规定评估其进项税额。第十五条税源管理科( 所、分局) 根据农产品收购信息参考价格评估农产品收购情况,对高于信息参考收购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 告知纳税人调整其农产品进项税额。第四节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第十六条纳税人应根据《农产品收购情况月报表》分户、按品种、按批次建立《原材料管理台帐》(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