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3月 25 日教育部部长令第 21 号公布, 2005 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 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 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 高职) 学生的管理。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要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八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 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