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目录
总则
招股说明书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概览
本次发行概况
风险因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业务和技术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治理结构
财务会计信息
业务发展目标
募股资金运用
股利分配政策
其他重要事项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附录和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
特别提示和风险因素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人基本情况
募股资金运用
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附录和备查文件
附则
旧条文
新修订条文
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调整准则制定依据。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拟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不特定对象首次发行股票并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准则。
根据《首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若发行人按本准则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参照《上市规则》调整表述。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七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应予披露事项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及时作补充披露。
合并原第十条核心内容,删除列举内容及与招股书编制无关的要求。
第八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署。
第八条招股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删除。《首发管理办法》已规定。
第九条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