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农业厅文件鲁农种字〔 2007 〕 2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委)、各农业院校、省农科院及各专业所、各市农科院(所)、省品审会委员: 《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业经厅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区域化、科学化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使用。第二章农作物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第四条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除《种子法》和农业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之外, 将花生、大白菜确定为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第三章品种审定委员会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设立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推广、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 5年。第六条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和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杂粮、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药等专业组。第七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第八条省品审会的任务:(一)组织领导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用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 (三)指导品种合理布局和区划工作; (四)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适时提出品种退出、停止利用意见; (五)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它事宜。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第十条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提出在当地的推广布局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管理; (三)负责对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品种自身存在问题,及时向省品审会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议。第四章品种审定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自愿审定。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第十二条申请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至少 2 个生长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 1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至少 1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经 1-2 个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第十三条申请审定品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选育(引进)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属非职务育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命名的有关规定; (三)品种选育过程(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标准(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