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章程<说明> 一、根据 1998 年10月25 日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 博罗县。第三条学校的性质: 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办学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培养幼儿,服务家长,服务社会。第五条本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博罗县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博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学校地址: 博罗县。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 事; (三)有权查阅董(理) 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出资者: , 金额:人民币万元。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 ㎡;计划最大招生量为个教学班。(三) 办学形式: 承担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采用全日制教学。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 (二) ;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三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人,主要由三部分人员组成,即举办者( 出资者) 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教验。〔董事会成员为 3- 25 人〕第十四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学校董事会成员。第十五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第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 3 年或 4 年〕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内部机构设置; (八) 罢免、增补董事; (九)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 …………。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人, 副董事长人( 最多 2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或超过 1/3 的董事联合提名,经半数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二十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