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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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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1/10/18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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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民法院报《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
行政诉讼确定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与法律方法
王 旭
案情与审理
2003年12月1日,杨某向法院起诉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称:其于2001年8月22日向该局举报厦门某厂于1997年8月至1998年12月间偷逃税款6万余元。后杨某得知该局仅将其举报内容记录在册,但未作任何处理。起诉人认为,该局负有法定职责却不作为,影响了其权益(因该局曾公告:举报偷漏税查实有奖),要求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对某厂偷逃税的行为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与其本身的利益没有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裁定对杨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确定本案原告资格的两个基本思路:利益的合法性与现实性
原告资格问题一直是行政诉讼理论与实践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如何从已有的法律规范,包括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中,解读出关于原告起诉资格的明确规定,才是问题的关键。本案的意义就在于为我们认识这一标准提供了很好的参照。
起诉人认为,厦门国税局迟迟不处理某厂偷税的行为影响了他的权益。因为按照厦门国税局的公告,一旦该厂偷税行为被核实,举报人同时也是本案起诉人的杨某则可以获得奖励。而这一利益的获得,首先有赖于厦门国税局的作为。由此,该案的关键在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意味着他的利益与厦门国税局的不作为有法律上的关系,其利益就值得通过裁判保护;反之,则说明起诉人主张的这种利益并不值得在本案中获得保护。
要确定本案中起诉人究竟有没有原告资格,最稳妥的办法是从现有的法律规范中,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得出判断原告资格的一般思路。之所以从法律规范出发,是由于我们没有判例法制度,无法从事实中提炼一般思路;之所以要运用各种法律解释的方法,是由于现行有关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与复杂,需要运用法律方法予以梳理方透彻清晰。
我们先来看一下涉及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
:立法目的;
:原告资格的概括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原告的法律概念;
5.《解释》第一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张解释;
6.《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原告资格的概括规定的扩张解释。
以上8个规定构成了我们在行政审判中确定原告资格最重要的一个规范体系。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确定原告资格与两个因素有关,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一个是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要得到原告资格确定的一般思路,就必须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目的解释的基本方法,我们可以知道,原告资格的确定必然要求原告的诉讼利益具有合法性。至于这种合法性究竟是被法律明确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