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所有的逻辑体系,无论东方的或西方的,无论科学还是宗教的,循环的或是
——约瑟夫ざ《宇宙蛋的裂缝》
法律,是评判我们这一社会进程的一个基本方面,一个社会的文明发达程度往往取决于它
的法律的理性和合理程度,而法律的理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逻辑思维的合理性。逻
辑是研究思维形态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它为使用语言作为表达主体思想的法律提供了一
整套应用性极强的解释,演绎和推理等使用工具。今天的逻辑学越来越全面的研究人的思维
活动,并着重于研究人的思维中最能体现其能动性特征的各种不确定性推理,而由此发展下
去的逻辑理论也就将具有更强的可应用性——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为主观思维指导下的人的
行为作一种规范、约束和权利义务的赋予的严密性解释,逻辑的思维方式恰好可以平衡我们
非理性的思考方式的缺口。法律的目的是要建立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逻辑则是可以完善这一
秩序体系的工具。
我们思考宇宙的基本前提就是认为在每一个现象及其前因后果之间存在一定数量的相
互关联。法律语境中思维诉诸于文字的训练就是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
正是法律学者们最为熟悉的;法律条文的前提预设假定到过程的演绎归纳类比到结论的推出
都有逻辑应用的痕迹;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逻辑的方法与形式迎合了
人们渴望确定性和存在于每一个人心灵中的恬静感受。
法律是解读而成的,不是书面写就的。在语言含义上对法律文本的解读是一个律师必须
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一个法官执法过程中的依据。一个国家的语言决定了一个国家的语言所
能表达的思想。华语世界中语言的表达方式和西方世界是不同的,西方认为只有通过语言文
字才能表达思想,而东方讲究的是意境是领悟,语言只是起着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西方人
认为应当表白,故莎士比亚戏剧中有大段的表白。而中国人推崇的是孔子的“纳于言而敏于
行”(毛泽东给自己女儿起的名字李纳李敏即源于此)。我们的语言中存在着大量的“非话语
成分”,中国人相信“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或者“词不达意”之
说,而模糊的概念却可以在同一语句中创造多种语义的蕴含(隐涵)。如中国的宋词,一句
“人比黄花瘦”,意味无穷,此种文学语言的运用是十分简约的。这种简约在文学领域产生
出独具特色的中国文学形式。但在法律领域,语言的运用则不宜过于简约,法律语言的表述
应当既简约又周延。法国民法典有 2281 条,我国民法典只有 156 条,难道中国的法官素质
比法国的法官素质还要高所以才不需要详细的立法吗?法律语言的高度概括导致了内涵的
不断减少和外延的不断扩大,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概念的内涵被减少了,反映某种事物特
有属性的思维形态被去除了,保留的是反映一切事物属性的外延的思维形态。此种立法形式
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是非常不利于在执法和司法审判过程中作为依据的。某一特定的
在立法中业已形成的法律语句往往蕴含(隐涵)着其他的含义,而不同的法律甚至同一法律
的不同条款间的对同一命题的不同表述又造成了解读者理解上的自相矛盾,无论是显明的还
是隐含的。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中规定,“(代理)委托授权书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向第三人承担责任,代理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