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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及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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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及解析.pdf

上传人:流金岁月 2021/10/19 文件大小:1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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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经典案例及解析.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
HR 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精典案例及解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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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如果了解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例,对 HR 实际
工作大有裨益,下面整理了21大劳动纠纷热点案例,希望对 HR 有所启示。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
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
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第一,如果按照《劳
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
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提前一个月通知本
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第二,经济性裁
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回答: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
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
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
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
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
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
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
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所以,就贵公司目
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
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
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
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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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