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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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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 是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推动力量。税收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杠杆和手段。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方便广大文化企业更好地知晓、理解和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我们将文化产业涉及的税种相关优惠政策整理刊登,方便纳税人查阅使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从 2009 年1月1 日至 2013 年 12月 31日,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从 2009 年1月1 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 2009 〕 34 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 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 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 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 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 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31 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 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 〕 105 号) 二、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 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 362 号) 的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宣部另行发文明确。文件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 2 通知》(财税〔 2009 〕 31 号) 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 2008 〕 172 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