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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名词解释.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10/2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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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 增加
的条件。
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也即指风险由 可能变为现实' 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 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责任风险:是指个人或团体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 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避免: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 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可保风险:即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 司转嫁的风险。
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 (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 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 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的本质:是指保险的社会属性,它与保险的自然属性不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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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 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达到 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 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 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 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 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 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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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 保险人不得因投保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 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 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 因。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 则合同无效。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 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 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即只有当承保危险是损失发生的近因时,保险人才负赔 偿责任。
损失补偿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