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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的调研报告]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制度有哪些
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制度的调研
司法执行中,部分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客观原因,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履行;
而执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判决又不能执行,直接影响其基本生活,就只有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必要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制度。救助制度是救急和帮助的结合,是以“救急”为主“帮助”为辅的制度体系。要通过司法关怀,解决申请人的现实困难,预防和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树立司法为民新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过司法宽容减少被执行人与执行机关的对抗,缓解司法与群众的张力,提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司法权威。
一、执行救助制度的内涵
本文所指执行救助制度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有关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对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先行给予可能的金钱救助,而后将该部分债权转移,同时为被申请人提供帮助,待其具备履行能力后再进行二次执行的执行制度。这既包括对申请人经济上的救助,也包括对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能力给予可能的帮助。具体讲有以下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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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救助发生在法院执行环节。即执行救助必须是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执行标的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如当事人不申请法院执行,那么法院就无权依职权主动过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2、执行救助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急需且被执行人履行不能。急需是指影响到基本生活;
履行不能是指不可能有履行能力或将来可能有履行能力但目前确无履行能力。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都不能启动执行救助制度。
3、执行救助的对象不限于申请人还包括为被申请人。执行救助一方面通过先行给付金钱缓解当事人的经济压力。另一方面还包括对有主动履行意愿但暂无履行能力的被申请人提供可能的帮助恢复其履行能力和对因主动履行义务而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被申请人给予可能的司法关怀。
4、执行救助的法理本质上是司法参与的债权提前实现和债权转移。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与救助金额等额债权即行转移。既可能是全部转移也可能是部分转移,债权债务并不因救助而消灭。执行救助不是法院执行机构出资进行救助,而是法院执行机构参与和协助的救助,要通过多个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要素
1、申请救助的对象、条件和范围。一般而言,申请人必须是特困群体,仅指自然人。如何理解特困群体,目前各个法院的标准既不统一又不规范,没有一个量化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特困群体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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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困难” 和“特殊困难”为标准界定更恰当。既含盖了一般情况,又考虑了特殊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