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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业务技能第一篇第一单元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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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业务技能第一篇第一单元重点整理

2014年报关水平测试业务技能第一篇第一单元重点整理
 (一)申报前看货、取样
《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验的货物,应当在检验合格后提取货样。
、取样的含义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监管。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时,海关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提取货样后,到场监管的海关关员与报关人员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海关法》关于申报前允许看货、取样的规则对加强海关管理和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都有着积极意义,一方面可以严格要求收货人履行如实申报的义务,加快速度,提高贸易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在出现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时,报关人员以“错发货”为由逃避承担责任。
、取样的权利与责任
申报前经海关同意可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这是进口货物收货人的权利。但作为法律赋予的“权利”,收货人也可以不予行使(放弃)。由于法律已经赋予收货人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提取货物样品的权利,因而在收货人自己放弃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收货人自己承担。
、取样的条件与要求
收货人申报前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提取货物样品的申请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货物进境已有走私违法嫌疑并被海关发现,海关将不予同意。同时,只有在通过外观无法确定货物的归类等情况时,海关才会同意收货人提取货样。法律对收货人借查看货物或提取货物样品之机进行违法活动也有严厉查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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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实申报,交验单证

“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等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
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申报。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指运地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货物起运地申报。
以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境货物申报进境的货物,因故改变使用目的从而改变性质转为一般进口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货物所在地的主管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