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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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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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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70928( 颁布时间) 19970928( 实施时间)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 7年9月28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 年9月 28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各种形式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传授职业知识, 培养职业技能, 进行职业指导, 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调整结构和布局, 优化资源配置, 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 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劳动就业训练机构和企业工人技术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指导毕业生就业录用等方面的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行业组织对本系统、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七条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 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 形成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发展,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接, 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八条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职业教育, 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第十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 主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第十一条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第十二条普通初中、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 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 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 或者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大力扶持山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指导和扶持。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