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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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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松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松原市建设局负责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规划区内( 前郭镇除外) 的房屋拆迁管理监督工作。松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 审查拆迁单位和拆除单位的资格; 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 颁发《拆迁岗位证书》; (三) 发布市内房地产评估机构信息; (四) 受理拆迁申请, 审验有关文件资料, 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五) 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六) 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七) 依法裁决拆迁纠纷; (八) 依法查处违法、违章拆迁行为; (九) 受理、接待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十) 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 书面申请; (二)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五)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六)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 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 工程开工、竣工时间。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一) 被拆迁房屋状况( 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二) 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三)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 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第九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 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三) 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第十二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 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给予答复。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四条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第十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 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六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 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 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