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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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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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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60928( 颁布时间) 19960928( 实施时间) 辽宁省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 6年9月28 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权第三章处罚权限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人民警察巡察工作。市、县( 含县级市、区, 下同) 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道路、广场的巡察工作。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应当受理本警区内的报警和公民的紧急求助。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人民警察巡察工作, 对妨碍人民警察巡察工作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巡察任务受法律保护, 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人民警察的巡察工作。第六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必须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职权第七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街面市场、市容环境的管理工作和公共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参加突发性治安事件和灾害事故的处置工作; (四)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五) 接受报警, 劝解、制止发生在公共场所的纠纷, 预防和制止犯罪; (六)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纠正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八) 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 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九)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法律、法规规定由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 制止现行犯罪, 对重大犯罪嫌疑人或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 强行带离现场,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三) 依法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检查涉嫌犯罪的、车辆、物品; (四) 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暂住证、占道许可证和机动车辆驾驶证等证件; (五)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六) 在追捕、救护、抢险等紧急情况下, 经出示证件, 依法优先使用单位或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用后应当及时归还, 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七)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第九条人民警察执行巡察任务时,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进行先期处置, 对需要查处的案件、事件或事故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章处罚权限第十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巡察任务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巡察任务时,对违反规定携犬、屠宰犬、交易犬的,依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十二条人民警察在执行巡察任务时,发现沿街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遮阳棚及其他设施危及公共安全的, 应及时通知设置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对不采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