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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gyzhluyin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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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保险品种保障项目保险金额/每日生活津贴标准(元) 总保险费(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伤残 100000 100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医疗费用 6500 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住院津贴 30 骨折津贴 30 每人最多可以投保 5份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年满 16 周岁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第(三) 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简称《给付表一》)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 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 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多处烧烫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并伴有残疾的, 保险人仅按烧烫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 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即: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 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 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3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 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五)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