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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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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申至艮虜入+--竺四月十耳行院環境保謳暑 壊爭 空字第O—三四五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
申垂艮風入+三竺四月二+吊行院琨境條聂暑 環 署空字第一六六六八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院環境保護署(八 八)環署空字第OO三九二O五號令修正發布第 一條條文、第二條附表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九0)環署空字第0 0七四七八o號令修正發 布第二條附表、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 空字第 0九一00三八九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 二條附表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6006813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附表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9011963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十四條及第二條附表
第一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新設立或變更、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分別簡稱為新污染
源、既存污染源);其標準如附表一、附表二。但特定業別、區域或設施另訂 有排放標準者,應優先適用該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
一、 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二、 mg:毫克,相等於O ?OO—公克。
三、 口g:微克,相等於O ?OO—毫克。
四、 K:凱氏絕對溫度, K=273+°C。
五、 Nn3 :凱氏溫度二七三度(273K )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 體積。
六、 ppm:百萬分之一。
七、 q :任一污染源所屬各獨立排放管道單元, 各污染物之「單
位時間最高許可排放量」,其單位為公克/秒( g/s )。
八、 a1,a 2 :各污染物之換算常數。
九、 k :污染物排放之擴散係數,單位為公克/秒 ?平方公尺( g
2
/ s ? m )。
十、h :排放管道出口之實際高度,單位為公尺( m。
十一、△ h :排放管道出口之煙流上升高度,單位為公尺( m。
十二、he :排放管道出口之有效高度he=h + △ h ,單位為公尺 (m)。
十三、Qh :排放管道排氣之熱排放速率,單位為卡/秒 (cal/s )。
十四、Vs :排放管道出口排氣速度,單位為公尺/秒( m/s )。
十五、ds :排放管道出口處之內徑,單位為公尺( m)。
十六、p:排氣密度,單位為公克/公升( g/l )。
十七、Cp:排氣之恆壓比熱, 單位為卡/公克?凱氏絕對溫度
(cal/g ? K)。
十八、Ts :排放管道出口之排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
(K)。
十九、T:排放管道出口周圍之大氣溫度,單位為凱氏絕對溫度
(K)。
二十* :排故管道出口髙度辺去平均風速;羅位爲公尺/秒
(m/s )。
=o(h / 10)
二一、 0:地面十公尺高度之平均風速,單位為公尺/秒
(m⑸ 。本標準以年平均風速三?五公尺/秒(m/s )為
計算之參考基準。
二二、 Q: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排氣量,單位為立方公尺/分
(Nm3/min )。
二三、 Qs :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排氣量, 單位為立方公尺/分
(Nm /min )。
二四、 C:經校正或不需校正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 ppm或
mg/Nm3。
二五、 Cs:依照測定方法測得之污染物排放濃度,單位為 ppm或
mg/Nm3。
二六、 On: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參考基準值,單位為%。
二七、 Os :排氣中含氧百分率之實測值,單位為%,如超過 20
%,則以20 %計算之。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既存污染源、新污染源之認定,除另有規定外,其原
則如左:
一、 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以前設立之污染源為既存污染源。
二、 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設立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
三、 八十一年四月十二日以後因有關設備更新或其他任何理化性
或操作方法改變而增加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潛量,或排放新增 空氣污染物之污染源為新污染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設立,係指固定污染源已完成建造、建
造中或已完成工程發包。
第五條 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汙染物由欲測之
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如在公私場所周界外無法選定測點時 (例如堤防、河川、湖泊、窪谷等 ) 得在其廠界內三公尺處選定適
當地點測定。 公私場所污染源之所 有人或代表人對周界 之認定如有 異議,應於該污染源於第一次被告發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資料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周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