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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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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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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60213( 颁布时间) 19960213( 实施时间) 市政府令第 50号( 文号) 青岛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早夜市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早夜市是指在指定地点开办的、在每天早晚规定时间开市、收市的, 以经营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和文化用品为主的集贸市场。早晚规定时间指: 4月1 日至 9月 30 日,早市的上市时间为 5 时, 收市时间为 8 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8 时,收市时间为 22 时; 10 月1 日至次年的 3月 31日, 早市的上市时间为 5时 30分, 收市时间为8 时,夜市的上市时间为 17 时,收市时间为 21 时。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第四条市、区财贸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早夜市设立的规划、协调和审核工作,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早夜市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卫生防疫、城管、文化、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早夜市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早夜市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早夜市的开办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不妨碍交通、不扰民、不影响市容的原则,合理设置。在城市风貌保护区内、主干道两侧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第六条开办早夜市,开办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早夜市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早夜市的管理组织和制度, 做好早夜市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并负责做好早夜市的环境卫生、市场经营秩序及其他有关具体工作。第七条利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开办早夜市, 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初审, 市财贸委员会审核提出意见后,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利用单位内部闲置场所开办早夜市的, 应当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财贸委员会备案。已经开办的早夜市, 开办者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三十日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第八条开办早夜市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 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早夜市登记注册。第九条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 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第十条凡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个人可以持单位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长期或季节性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开办者申请办理固定摊位,由开办者发给摊位证。利用本单位场地开办早夜市的, 开办者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 并签订出租协议。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市、收摊,不得提前、推迟。第十三条早夜市上市的商品主要为工业小商品、农副产品和文化用品等。禁止在早夜市经营易造成场地污染的水产品、活禽、鲜肉, 不得经营除大众早餐外的其他餐饮业。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经营者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违反《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在早夜市从事食品经营的, 应当经早夜市开办者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持有合法的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定点亮证经营; (二) 食品及其辅料必须符合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