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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治国.ppt

上传人:xxj16588 2016/7/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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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冯显咪王兰兰王伟杨柳杨亚强张凤莲杜贵荣魏青林小组成员?什么是依宪治国?怎么做到依宪治国?实务中的依宪治国?为什么依宪治国落实难?怎么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治国,也就是依照宪法的规定治理国家,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宪治国”的概念主要是从宪法的功能角度来考虑的。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如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不把宪法放在一个核心的位置,就很难保证法制的统一性。所以, “依宪治国”的概念不是要否定“依法治国”概念的意义,而是说通过强调“依宪治国”来补强“依法治国”概念在实现法治原则方面可能存在的价值缺陷。依宪治国是最高层级的依法治国,在宪法旗帜下,法治将体现出法的存在性、公正性、至上性、预设性,既要对权力制约,也要对权利保障,最大可能彰显公平正义。?什么是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治国”的理念,首先是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要让宪法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要求在实际生活中得到体现,要对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充分的“制度自信”,不能让一些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这就是说,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内,在各项重大事项方面要严格依宪办事,真正做到“非宪勿作”、“唯宪是从”。?其次是要通过全国人大加强立法的方式来解决“依宪治国”的具体制度设计问题,让“纸上的宪法”变成“行动中的宪法”,让宪法成为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对错的标准。?怎么做到依宪治国?再次就是对宪法实施要采取一些有效的保障制度建。比如完善宪政制度设计,强化权力制约;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宪政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强化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实务中的依宪治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 1990 年,就读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应届生齐玉苓(本名齐玉玲),原顺利考取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但被同班同学好友陈晓琪(本名陈恒燕),因父亲陈克政在地方具有政治势力,买通学校行政人员,冒名顶替成为该校学生并以被害人冒名顶替长达八年的时间。 1998 年齐玉苓不堪身分地位的损失以及家人遭到陈克政的暴力威胁,愤而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1999 年齐玉苓不服一审判决后,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最高法院的批复后, 2001 年最终判决,引用宪法第 46 条,被告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的姓名权侵犯,以及被告人和单位需赔偿齐玉苓总共人民币十万元。?从此案的发生经过看,对于齐玉苓而言,关键之处在于法院是否支持其关于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诉求,因为这决定了齐玉苓可以得到的赔偿数额。然而,由于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受教育权,而此案又是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故而认为法律的适用是疑难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解释。最高法院于是作出了上述《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并且,在当事的侵权一方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法院未以其他具体法律为依据而直接地、单一地适用宪法。就此两点而言,司法界、学术界、媒体多称此案为“宪法司法化第一案”。?表面来看, “齐玉苓案件”纯粹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索偿案件,然而,在中国司法界产生了极大的回响,这是因为侵犯姓名权在中国的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但是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仅仅是宪法上的权利,除了宪法第 46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外,没有民法和其它基本法律的保障,基本上是一种处于“悬空”状态的权利,加上长期以来,在中国审判中也没有直接援用宪法条文进行判决的先例。因此,在法律上这种受教育权虽然有规定但是却无法得到保障,而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8月 13 日为此案作出的司法解释,准许适用宪法条文对原告的宪法权利进行保护,开创了以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例,也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开端。?齐玉苓案件在中国司法界中产生了重大的意义,体现在: ?(一)打破了司法机关拒绝适用宪法这一传统观点,告诉了人们在中国现有体制下如何将宪法司法化,以实际案例告诉人们法院如何适用宪法。?(二)法院将受案范围扩大到了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其它宪法性权利的案件,法院受案范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三)自该案之后,法院的实际审判已经越来越重视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且再次出现了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的其它宪法性权利的新案件。?到 2008 年底,最高法院废止了 2001 年对齐玉苓案的“批复”。从 2001 年到 2008 年,所谓“宪法司法化”短短八年时间就夭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