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2: 四川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第三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服从者, 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二、博士学位申请第五条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 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博士学位。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第六条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 2 个月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选题报告、论文等材料,并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应根据博士生入学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文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 写出推荐意见; 同时对博士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推荐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之日起2 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 总学分、考试成绩等) 、业务能力、论文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受申请后, 应根据情况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七条非硕士研究生毕业或非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考取的博士生, 必须补修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 2~3门, 选修课 1~2 门。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第八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除进行单科考核外, 还应进行综合考试( 笔试加口试)。综合考试的考核范围为本学科规定的博士生应掌握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专著和文献等。综合考试和成绩评定应由院( 部、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至五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由考试委员会提出并经院(部、所)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综合考试可结合中期考核进行。 3 .外国语。外国语( 英语) 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一定的专业写作能力,初步的听说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及外国语的学位考试可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第九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博士学位课程, 成绩合格, 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方可申请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 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四、博士学位论文第十条博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应尽可能与博士生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点所承担的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 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问应不少于二年。第十一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 应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