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政治学案例12
                   
               第一条修正案与新闻出版自由
题记: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可以继续发表当时机密的五角大楼文件时,本文作者正好在该报任法律总顾问。他在文中介绍了几起美国最高法院的案例,在其中,第一条修正案列举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允许新闻界继续履行它的使命,无论这一使命会使那些掌权的人感到多么厌恶。题目是我们加上的。
  美国宪法的第一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的法律:剥夺……出版自由”;尽管第一条修正案只是具体提到联邦国会,但这条规定现在保护新闻界不受无论是地方、州还是联邦各级政府的干扰。
  美国的开国元勋制订了第一条修正案,以使他们的新政府区别于英国政府。长期以来,英国政府一直实行新闻检查,并起诉那些敢于批评英国君主的人。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 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在1974年的一次演讲中指出那样,第一条修正案的“基本宗旨”在于“创造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第四个机构,从而对三个官方部门(行政、立法和司法)进行额外的检查。”
  斯图尔特法官援引了几个里程碑似的案例。在这些案子中,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条修正案含义的最终阐释部门—维护了新闻媒体行使其检查官方权力机构的职能。其中的一个案例,即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我感到特别亲切。
  回首当年,我在《纽约时报》任法律总顾问,该报获得了一份泄露的五角大楼文件的副本,那是一份有关美录。在对这些文件进行认真审阅后,我们开始发表一系列文章,评说这一段通常不被人称颂的历史。这些文章表明,美国政府在越南战争问题上误导了美国人民。
  系列文章开始发表后的第二天,我们接到了美国司法部长发来的一封电报,警告说我们发表这一资料违反了《间谍活动法》(Espionage Law)。他还声称,进一步发表这一资料会对“美国的国防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随后,美国政府将我们告上了法庭,并说服法官发出一份临时限制行动令,禁止《纽约时报》继续发表这些系列文章。接着是一系列旋风式的进一步的听证会和上诉,两星期后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最终裁决是我们可以继续发表这些五角大楼文件。最高法院认为,任何先前对出版的限制都是“对其违宪极度的推定”,同时认为政府在《纽约时报》公司诉美国,(New York Times Co. v. United States, [1971])一案中未能履行其重大职责就限制出版阐述充分理由。我们旋即继续发表系列文章,并最终因我们发表这份报告为公众效力而赢得了普利策奖(The Pulitzer Prize),这是新闻界的最高荣誉。
    就在五角大楼文件案发生的7年前,最高法院曾使《纽约时报》获得了另一个里程碑似的第一条修正案的胜利。这是一次重大的诽谤案,即《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 [1964])。提起这一诉讼的是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高潮期间,一位监管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Montgomery, Alabama) 警察力量的选任官员。他宣称,他因《纽约时报》以整版篇幅刊登的广告而受到了诽谤。该广告指责警方虐待非暴力抗议者,并骚扰了民权运动的领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