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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安全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wcuxirh 2021/10/23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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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四章职责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 第六章技术措施 第七章特殊用火 第八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章车辆管理及其他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用火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明确安全用火规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各种工业用火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业用火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铅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和生产,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四条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等施工作业; (三)打磨、喷砂、锤击等产生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四)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五)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六)使用***、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七)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非防爆的通讯设备、电器、采样器、检测仪表、照相用闪光灯、摄录像器材等设备。 1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规章制度汇编(2012年版)第二章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及用火分级 第五条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
(一)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二)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工艺装置区; (三)各类罐区、油库、液化气站; (四)有可燃气体和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五)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和油品、液化气及有毒有害介质装卸区等; (六)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下水井、油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七)化学危险品仓库; (八)输送和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罐体。第六条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一)经认真吹扫处理并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 (二)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而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者; (三)系统管网区; (四)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五)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第七条在生产区域内,除 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第八条特殊用火: (一)节假日期间的一级用火(装置年度大检修期间除外); (二)在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用火; (三)在正常生产运行的液化气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用火处理。 (四)时间较长、区域较大、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
(五)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用火。 第三章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用火作业票应由用火申请单位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审查。 第十条用火作业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